农教务[2004]19号,2005年12月修订
课程考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根据《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考试要求内容科学、方法恰当、管理严格,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真实反映教学状况。
第二条 考试既要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体现“讲一学二考三”的思想和创新能力培养的要求。
第三条考试采取与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开放式、多样化考核方式,毕业实习、课程实习、教学(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可采取评阅实习报告(总结)、答辩等形式综合考核。
第四条课程原则上都应进行中期考核和结业考试,并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中进行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须提前一周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严格执行《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对学生考试资格的有关规定,严格学习与考试纪律。
第二章 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考试原则上应实行考教分离,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逐步建立完善的试题库命题制度。
第七条考试命题按考试大纲和命题规范进行,要求难度适中、题型多样,试题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其中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一定难度的试题占20%以上。试题题量一般按期中考试90分钟、结业考试120分钟设置。
第八条考试应同时命A、B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应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两套试题难度和题量基本一致,原则上不允许简单重复。
第九条试题命制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主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存留备用,两套试卷及审批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条试卷由制卷中心统一印制,院系在送印和接收试卷时应履行有关手续,制卷中心应严格执行试卷印制管理制度,保证试卷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第十二条院系承担监考工作,选派责任心强、敢于管理的人员参与监考,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坚决制止考试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严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和院系成立考风考纪巡视组,负责巡视考试纪律,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处理考试中的异常情况。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院系应及时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依据参考答案,坚持评分标准规范评阅,试卷评阅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采取过程考核与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中期考核、实验实习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各占部分比重,结业考试成绩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少于60%,结业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下或考核等级为“F”者不予评定总评成绩。
第十七条教师应在阅卷评分结束后对试卷的信度、效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连同评阅后的试卷和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提交至院系教学秘书处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从网上登录学生成绩,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成绩档案一般不得修改。对不按规定录入和审核不细致的教师、院系管理人员,分别追究教学管理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填写成绩查询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受理申请后责成开课院系核查,并于一周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二十条成绩档案修改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任课教师填写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对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凿的成绩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系(教研室)每学期所有课程的原始试卷及审批表按档案整理要求分年度统一装订,存放于院系教务档案室,存放期至少5年。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课程结业考试答题纸、学生原始成绩登记册、试卷质量分析表按开课班级分年度整理装袋,存放于开课院系教务档案室,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总册由学生所在院系分年级、专业建立专档存放,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以非闭卷笔试进行的其他形式的结业考试,其相关材料应参照以上规定分别存档。
存放于院系教务档案室的教务档案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履行严格的档案管理手续和程序。
第六章 评估与改革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取随机抽查、集中评估等方式,对命题质量、考场管理、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院系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按评估标准做好试卷命制、评阅、保存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凡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试卷一旦泄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倡导并大力支持考试改革,鼓励教师开展考试改革研究,院系要正确认识深化考试改革与严格考试管理的关系,规范考试改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改革的目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院系应严格按教务处审批意见实施考试改革,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积累经验,推广改革成果。对组织不严、管理不力的,追究院系管理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课程考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